乐鱼体育网页版登录入口-争议裁判引爆热议,被指昧着良心判罚
本栏目内容均为罗湖法院原创作品,内容以优美精致的摄影作品、抒情怀古的小诗散文以及优秀经典的审判案例等为主,意在分享,欢迎大家赏析品鉴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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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觉得法官这个职业,与医生差不多。医生的医术有高有低,科目有擅长还是不擅长;法官也是这样,因每个人的修为功底、专业领域不同而在判案质量、裁判文书的制作上有高下之分。二者都围着专业技术+经验值转。
曾有医生朋友与我交谈,痛心于现在的医患关系,我很理解,笑说,我们这职业,与你们蛮相似啊。比如你们遇到感冒咳嗽的好办,常见病,处方大致错不了,只要细心一点,不开错药,一般关系不大;遇到难治的病,病人家属着急上火,拿医生撒气,而不管医生有没有错。就像我们遇到简单的案件也好办,比如普通的债务案件,房地产买卖中违约金纠纷之类,看借据,看合同,看账户往来的证据,下判即可,这没什么难度,当事人也没啥意见,因为法律明明白白,当事人双方也都明了。但遇到一些特殊的案子,那就很头疼,怎么判都难,当事人催,自个儿急,那是相当的煎熬。与你们碰到棘手的病情差不多。
话一聊开,细细一比对,相似性还挺多。觉得尤其像外科医生。刀子切下去,关键是稳和准:着点准确,不伤其余,干净利落,考校的是眼力和手力。但眼力和手力的养成,绝非一夕之功:要做到稳和准,该有多难,又该自个儿琢磨,自个儿练过多少次。法官也是这样,案件审得少,经验不足,判断力、洞察力不够;审得多了,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熟悉,一开庭,一轮轮的法庭询问下来,拿卷中证据一对照,基本心中有数。这就是专业+经验的叠加成长。
两个职业也都有共同的难点:医生是疑难杂症,法官是疑难案件。
多年以前遇到一个案件,应该是出租车牌照的使用权纠纷吧。记忆中,诉状里列的是200辆车的使用费(数量可能不准,但几百辆是确定的),十年的诉求(连续追债,未过时效),诉讼标的是一个蛮大的数字(该案系指定管辖),使用权由被告获得之前,已经转手过其他人和另外的公司。此案光证据材料就装了两大个档案袋。当时太忙,开庭前看了诉状、答辩状和双方的证据目录,大致看了看证据材料,就开始了。预计的两个半小时开庭时间根本不够用。法庭调查期间,双方陈述对不上的部分,都涉及到与其他人的合同交易,因此各说各的,无法印证,事实也就无法确定。正准备休庭,考虑向相关人和公司取证,原告代理人补述:其中一交易环节的自然人已失踪;被告代理人也同意此说法,并提供了一份几年前的家属报案证明(未作为证据提交,因此不在卷宗内)。
到此地步,只有休庭。这种延续多年、涉及多个案外人的案件,令我一筹莫展。记得困扰了我整整一周。期间也要审理其他案件,只是在吃饭之时,走路之时,不期然冒出挫败感。觉得这案快没法审下去了。人失踪,案件环节连不上,无法确定原被告没有证据的那些关键陈述哪方属实,还是都不属实。事实不清,还判个什么,这不是谁对谁错的问题,判项中是要写明是否支持诉求、支持多少金额的问题。咬牙切齿之余,遂找了一段整块的时间抱着证据一页页翻,翻着翻着,居然柳暗花明,找到了了结此案(注意:不是审结,是了结)的切入点。于是,安排了再次开庭。
第二次开庭开始。专攻证据。我询问原告,为何在其提供的合同中,列有200辆车的车牌号码的几页纸,与合同其余部分新旧程度、纸张色泽不一样呢(作为附件列在合同之后,也只是隐隐发现有所不同,像是复印,不能肯定)? 原告代理人语塞了几秒钟,诚实地回答:这附件的原件,公司保管不善失落了,另外一份在失踪的交易方那里,现提交给法庭的是复印件。我停了停,问,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你了解吗?代理人回答:明白。然后提出休庭申请,说要与委托人通个电话。我询问被告代理人,无异议,遂同意。(本来还预备了鉴定的后招,看来无需用上了。)
五分钟过去,原告代理人提交来一份手写的《撤诉申请书》(该代理人有特别授权)。我当即同意。打印了一份准许撤诉的《民事裁定书》并盖章,当场送达,这个案号的案件就此了结。最有意思的是,被告代理人在等待裁定书的时间,对我热烈感谢(对方撤诉,当然高兴);而原告代理人继之也感谢我,他的理由特别,说,如果此案不撤诉,按照民诉法的规定,非败诉不可。案件的调查促使他们下定决心,一定要找到原件再来诉讼。是我给了他们这样一个还可以重新起诉的机会。
我哑然失笑。从业多年,从来没有碰到原被告双方都满意、都感谢的案件,一般来说,有一方满意都算不错(多数的民事案件,诉求不是全部都能满足的,尤其是涉及金额的,原告常常往高里计算或故意拔高)。而现在,案件实体未判决,但裁定的结果双方都满意,我看也是绝无仅有了。
细思之,这个案件双方的纠纷,实际上了结了没有?没有。估计也没法查得清楚,如果重要环节上,双方其后都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况下。这种因历史久远、合同资料保存不完善、交易更迭多次的案件,不但双方当事人、代理人不清楚(有的连当初的合同签订人也找不到了),任谁也会挠头的吧。
在以后的时间里,听到过不知多少次,说法官如何昧着良心乱判案件之类的言论。有时候也不出声,但在朋友堆里,我曾讲述这个案例,告诉大家,不能一概而论。这种案件估计每一个法官都有可能遇到,而且从业时间越长,碰到的可能就越多。这种案件,换了抨击法官这职业的任何人来判,请问,TA能判出一个什么样的结果来呢?有些时候,不是法官判对判错的问题,是存在这样的案件,本身就是没法判而又必须判的(上述案件中,我算是幸运,找出了证据本身的问题)。当我讲述完毕,朋友们还比较理解。看来,这个职业的公信力扭曲得这么厉害,不仅在于外部的误解普遍存在,也与我们自己内部的从业人员不喜吭声有关。
扯远了。事实上,案件的难与易,不仅在于事实是否可以厘清,还在于适用法律是否能够准确。在没有现成的规定,或者跨界的多重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下,法律功底及钻研精神,就是法官可以唯一仰赖的。经验来自于累积,专业技术的精进靠的是钻研。而因为法律的领域太宽广,分支太细,所以,没人敢称自己是专业选手:一个领域的通,不等于另一个领域的达(不讲刑事、民事、行政三大块,仅就民事而言,又分多少领域),正是学无止境四字。凭借的,只有公平及证据两个理念:不离开心态的公平和以证据作为唯一依据的信仰,判决结果如何,内心都可以平静。如能做到这一点,损益各方的当事人怎么反应,都是应有之义吧 。
◎文中图片来源网络
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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